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和《关于做好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6〕9号),因相关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调整如下
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于7月20日前上报省科技厅。
二、申报材料调整如下
(一)企业向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时应提供:
1.年度《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业务专用章或电子签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主表)和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附表)。
(二)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与申请奖励金额数(附件2),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闽科企金〔2016〕9号附件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表
2.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资金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附件2加计扣除奖励资金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