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对国高和省高概念有些混淆。总的来说,国家级高企和省级高企在申报条件、发证部门、享受政策优惠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如下:
对比事项 |
国家级高新认定 |
省级高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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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闽科高〔201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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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部门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国税与地税合并后,是否更改以最新证书为准) |
待定,(可能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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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 政策 |
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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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漳州市) |
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138号),给予20万元奖励 |
依据《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闽科高〔2018〕10号),给予20到200万奖励(奖励标准及方式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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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认定时间 |
第一批 |
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
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网络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是5月20日 |
第二批 |
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20日 |
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网络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是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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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
注册时间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知识产权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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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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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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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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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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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评价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不含70分)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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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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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
附表:奖励标准及方式
奖补条件及具体要求 |
同时满足条件情况 |
对应奖补标准 |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1项或近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2项;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 3.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创新能力评价达70分以上(不含70分)。 |
1个条件 |
20万元 |
2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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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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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
入库企业满足2个条件及以上的,入库奖补标准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比例计算所得奖补金额;上述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小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大于20万元的,按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即确认为出库企业,给予出库奖励;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