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长泰县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本县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下同)组成的全县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坚持面向社会,为企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力促形成一批 市场前景好、产业关联度大、布局合理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第四条 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长泰县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住所设在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海投(长泰)科创中心。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本社会团体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社会团体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八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团体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九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团体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并支持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支持配合党组织在本社会团体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本会配合党建带群建,支持建立群团组织,积极开展群团活动。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社会团体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交流、推广经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团体;
(三)在县境内已获或正在申请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团体、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秘书长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意服务广大会员和多作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连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各企业单位会员会费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页码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